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马尔康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

发布时间: 2024- 02- 29 09: 51浏览次数:

为有效预防森林草原火灾,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《森林防火条例》《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》等相关规定,结合全市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要求,现将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
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,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、烟火药、引火线等物品以及冷光烟花、钢丝棉烟花等。

在全市境内禁止非法经营、储存、运输、邮寄、燃放烟花爆竹、孔明灯等行为。

禁放范围

1.全市森林草原防火禁火区;

2.医疗机构、学校、幼儿园、敬老院、机关办公场所、文物保护单位等重点部位;

3.建筑物的楼顶、阳台、楼梯、走廊、窗口;

4.加油站、液化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、储存单位;

5.储备重要物资的仓库、基地;

6.输变电设施重点保护区;

7.景区景点、自然保护区、寺庙、交通沿线;

8.主城区和各乡(镇)居民生活区;

9.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场所。

禁放时间:2024年2月7日至2024年5月31日

如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,由属地乡(镇)人民政府及时制止,并报市公安局、市应急管理局、市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,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广大群众对违规销售、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有权举报,有关部门应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。

举报电话:110(市公安局)、2821220(市应急管理局)

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

马尔康市人民政府

2024年2月7日


信息来源: 市公安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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